|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赣州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GANZHOU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GZT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赣州市旅游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推进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赣州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赣州市旅游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赣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积极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三)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并协助贯彻执行;
(四)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大赛,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参与有关技术和经济合作;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市各县(市、区)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编印有关旅游行业信息资料,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和相关刊物;
(八)为会员及其他旅游企业和个人提供策划、营销、规划、管理、信息、合作、招商引资、市场推介、中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九)接受主管单位委托,承担有关证、照、牌、书的订购、保管发放、收费等项工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1、旅游饭店;
2、国际、国内旅行社;
3、旅游度假区、景区(点);
4、旅游车船公司、铁路、民航等协旅交通单位;
5、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6、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旅游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
(四)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其他成员提供的优惠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协助开展旅游学术和宣传普及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九)为本会成员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需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要有一名专职人员常驻协会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会员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制定行业自律违约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管本会财务和资产使用,签署本会各类经费支出凭证;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行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行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
(一)旅行社专业委员会;
(二)饭店(宾馆、酒店)专业委员会;
(三)景区(点)、旅游车队专业委员会;
(四)导游员专业委员会;
(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设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